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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种方式在自然权力存在时就开始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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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defend the form of government guided by public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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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期和不同著者把为“忠臣”、“义士”们保留的财产称为“国库财产”、“恩赏”、“荣赏”、“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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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时期的不同作者笔下,为这些家臣保留的财产分别被叫做国库财产、恩赐、荣赏、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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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里的论点是,当把民主等同于单纯的多数统治时,人民的一部分(往往是很大一部分)就会因此而变成非人民(non -demos)。相反,如果把民主理解为受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它便与全体人民,即多数加上少数的总和相符。正是由于多数统治受到限制,人民才总是包括全体人民(所有有投票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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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原理》和《论公民》都有一个缺憾:拥有行为的自由与拥有实施该行为的能力之间是什么关系,两者对此都未能提出任何明晰的看法。直到霍布斯达成了外在障碍与内在局限之间的区分,他才得以相应地阐明了自由与能力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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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役孕育着奴性。如果你在他人的慈悲底下讨生活,你的最强烈的动机将永远是不去冒险。换一种表述:你的处境决定了有许多种选择你将避之,另有许多种选择你将取之,最终的结果将是,你的行为自由被设置了数不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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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专政,同其在古典罗马概念中含义一样,是以现存合法的权力代理者的身份来处理例外和紧急事态的。本质上,它是为了恢复到原有的正常状态。主权专政则不同,它是不受限制的,他所缔造的是一个全新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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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义的推动者面临双重问题:既要考虑如何鼓动民族主义热情,又要降低人民认为以人民之名统治意味着由人民来统治的期望。民族主义的精英在这个双刃计划中如何成功取决于他们的民族主义说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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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可以成功保卫国家的君主才能为自己争得合法性,而这个国家则通过维持一种并不依赖于特定的王朝世系的合法性程序而使自身成就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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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做出必要的决定时应该恰如其分地尊重人类的习惯;他应该谨慎地便宜行事,将此一习惯或原则应用于他具体的处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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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区分开三种乌托邦立场:帝王式的乌托邦思想,它主张强迫所有人都进入某一和样式的共同体传教士的乌托邦思想,它希望说服所有人都生活在某一种特殊的共同体之中,但是不强迫他们这样做;存在主义的乌托邦思想,它希望某种特殊样式的共同体将存在下去(将能够生存下去),尽管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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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种理想的重叠共识中,每一个公民都既认肯一种完备性学说,也认肯[作为这种共识]核心的政治观念,两者多少相互联系。在某些情形下,政治自由主义仅仅是某一公民的完备性学说的结果,或是其完备性学说的继续。在另一些情形下,它可能与作为一种既定社会世界环境的可接受近似物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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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原则是搞直在《政府论》所作的区分, 即在人们建立个新政体的选举权力跟政府官员的日常权力、全体选民在日增政治中所行使的权力之间的区分。人民选举权(该书第二章,第134 节, 第141 节)建主了一个规导日常权却的框架, 而只有当现存政体已经解散时,才开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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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希望他的国家获得自由和幸福,但不能以冒犯他和他们相信的人类价值为代价。他希望把他们从放逐地带到一块土地上,在那里,他们可以过上适合人类的生活,不必背弃自己的理想或践踏别人的理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