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得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于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
-
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牛羊,每一群都有他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
-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
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之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
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来空谈应该做些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会保持沉默。
-
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都是生来做奴隶的;这是再也确凿不过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
-
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
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自以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
-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于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
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但是在这里却不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即任何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自己所订的规约;因为自己对自己订约,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其中一部分是的全体订约,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
-
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于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
-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我和你订了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