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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作者:译者
译者:译者
副标题:第3版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2010-06
ISBN:9787511805614
行业:律师
浏览数:98

内容简介

《德国民法典(第3版)》一书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卫佐博士1998年至2004年留学德国期间的呕心之作。其第1版于2004年、第2版于2006年出版后,获读者普遍好评。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德国民法典的最新动态,译者依据该法典的最新版本熏新进行了翻译、修订,现推出反映德国民法典截至2010年1月1目的施行状况的第3版。第3版保留了第2版的大部分注解;对比了德国民法典的德文原版与多个英、法、日文译本,力求使译文更为准确吸纳了读者的批评意见,使译文和注解的质量又上一个新台阶。总之,《德国民法典(第3版)》是拥有中、德两国法学博士学位的陈卫佐博士历时十余年的劳动成果,无论在严谨态度和翻译技巧,还是在学术功底和专业水平上,均堪称最值得信赖的德国民法典最新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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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卫佐,1967年8月出生于广西南宁市,汉族。

1986年考入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90年毕业行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德国萨尔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以magna cure laude的成绩获德国萨尔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自2004年10月至今为清华夫学法学院副教授(电子邮件:chenwz@mail.tsinghua.edu.cn)。

曾于1990年7月至1998年5月在中南政法学院从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教学工作(其中1990年7月至1995年11月仟助教,1995年11月至1998年5月任讲师);1996年7月1日至8月31日以海牙国际法学院(英Sg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法文Acad6mi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de La Haye)1996年博士奖学金获得者身份,在海牙国际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自1998年5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萨尔大学(Universitat des Saarlandes)欧洲法研究所研究人员,从事德国民法、比较法和国际私法的研究工作;自2003年4月起为法国斯特拉斯堡的国际比较法学院(Facult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compar6)客座教授,已先后用法文为国际比较法学院2003年4月、2004年4月、2005年4月、2006年4月、2007年4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办的春季讲习班和2003年8月在奥地利格拉茨举办的夏季讲习班讲授比较法。2005年4月、2006年4月、2007年4月以客座教授(professeur invite)身份在法国罗贝尔·舒曼大学(斯特拉斯堡第三大学)从事研究工作。2005年7月在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并参加中美国际私法圆桌会议。

所获奖学金:1996年为海牙国际法学院博士奖学金获得者;1998年5月至8月为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短期研究奖学金获得者;2001年6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瑙曼基金会博上奖学金获得者。

主要著作:德文专著《国际条约的冲突规范中的反致和转致》(德国彼得·朗欧洲科学出版社2004年德文版);《德国民法典》(译注,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2006年第2版);专著《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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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译注者说明第3版前言德国民法典与中国对它的继受——陈卫佐的德国民法典新译本导言德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 第一章 人(第1条至第89条) 第一节 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第1条至第20条) 第二节 法人(第21条至第89条) 第一目 社团(第21条至第79条) 第一分目 一般规定(第21条至第54条) 第二分目 已登记社团(第55条至第79条) 第二目 财团(第80条至第88条) 第三目 公法上的法人(第89条) 第二章 物和动物(第90条至第103条) 第三章 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 第一节 行为能力(第104条至第115条) 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116条至第144条) 第三节 合同(第145条至第157条) 第四节 条件和期限(第158条至第163条) 第五节 代理和意定代理权(第164条至第181条) 第六节 允许和追认(第182条至第185条) 第四章 期间、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 第五章 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25条) 第一节 消灭时效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第194条至第202条) 第二节 消灭时效的停止、暂不完成和重新开始进行(第203条至第213条)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法律效果(第214条至第225条) 第六章 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第226条至第231条) 第七章 担保的提供(第232条至第240条)第二编 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第三编 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第四编 亲属法(第1297条至1921条)第五编 继承法(第1896条至第1908条)附:陈卫佐译注之《德国民法典》第3版对第2版的条文修改(修正、增加和废止)情况一览表第1版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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