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必须满足哪些要求才能成为一种“公正”秩序意义上的“正确法”(Richtiges Recht),这一问题既与哲学家有关,也与法学家有关。说它与哲学家有关,是因为至少从柏拉图(Plato)开始,正义的內涵以及人类共同生活之“正确”秩序的问题就属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了;说它与法学家有关,是因为尽管从表面看,他可以止步于向他给定的实在法规范或被视为具有决定性的法院裁判,但他却一再要面对这个问题,即鉴于不断变化的生活关系或具有其他状态的情形,它们所说的东西是否也是“正确的”。但视角却有所不同:根据西方哲学的传统,哲学家追问的是作为许多规范与裁判之基础的“那个”终极效力标准是什么,而法学家总是一再去追问公正的个案裁判是什么。所以哲学家几乎不关注法学家说了什么,反之亦然。但这对于两方来说都是损失。如果哲学家能将法学家通过其所掌握的视角(法学家在发现“正确的”裁判时可以推导出这些视角)来提供的素材考虑进来,他们就会提供比不确定的表述更多的东西;这类表达是如此不确定,以至于一再出现的对他们的反驳,也即这是纯粹“空洞的公式”并非完 全没有道理。如果法学家能将他们所发现和运用的更为一般的视角与超越各个实在法的法伦理学相联系,他们就会更有意识地去与它们打交道,更好地去评估它们的“位值”。为此需要架设一座桥梁。这就是本书所要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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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语和缩略引用文献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基础
1. 什么是“正确法”?
2. 什么是法律原则?
3. 作为原则之统一基点的法理念
第二章 基本原则:相互尊重
第三章 个人领域诸原则
1. 合同中的自决原则与自我拘束原则
2. 双务合同中的等价原则
3. 信赖原则/诚实信用
第四章 刑法与民法中的责任原则
1. 刑法中的罪责(过错)原则
2. 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第五章 共同体领域诸原则
1. 参与原则
2. 平等对待与比例原则
3. 社会平衡原则
第六章 狭义法治国原则
1. 引言:“法治国”的概念
2. 权力的限制与审查原则
3. 禁止溯及既往的法律
4. 一切国家机关都受法的拘束
5. 广泛的法律保护
6. 法治国的程序原则
第七章 原则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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