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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作者:迈克尔·莱斯诺夫
译者:刘训练 / 李丽红 / 张红梅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2012-06
ISBN:9787214081742
行业:其它
浏览数:3

内容简介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源远流长,而且已经完全融入了西方思想文化的血液,成为西方政治思想中一个弥久长新的源泉。英国学者迈克尔·莱斯诺夫在《社会契约论》这本著作中,论述了契约论发展经历的两个繁盛阶段:一是自16世纪一直持续到18世纪,出现了众多名传千古且至今仍为人顶礼膜拜的大师,如萨拉莫尼奥、迪普莱西一莫耐、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另一则是契约论在当代的复兴,而其中推波助澜并最终促使其达到顶峰的当首推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作者正是抓住了契约论在当代的复兴这一契机,以广阔的视域,渊博的学识,高屋建瓴,旁征博引,通过其敏锐独到的洞察力,透视了各流派之短长,从多个侧面向读者展示了社会契约论的面貌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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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迈克尔·莱斯诺夫,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教授。著有《资本主义精神和新教伦理》、《社会契约论》、《社会科学的结构:哲学导论》、《20世纪的政治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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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译者的话

上编 社会契约论

前言与致谢

关于参考文献的说明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中世纪与文艺复兴时期

原始契约

前政治的人类

萨拉莫尼奥

第三章 宗教改革与宗教战争时期

宗教改革时期

社会契约论与反宗教改革

第四章 17世纪英国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

洛克

父权主义与社会契约论

第五章 契约论的顶峰、批判与重构

17世纪欧洲的契约论

卢梭

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理想的与假想的契约:康德

第六章 为契约论辩护

黑格尔及其追随者

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论

第七章 当代的契约理论

约翰·罗尔斯

关于罗尔斯理论的讨论

诺齐克的理论

关于契约正义的结论

第八章 结论

进一步阅读指南

参考文献

参考书目缩略表

下编 社会契约论文选

社会契约论历史的贡献者 [英]戴维·里奇

社会契约论·导论 [英]欧内斯特·巴克

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 [美]戴维·高蒂尔

社会契约论文选·导论 [英]迈克尔·莱斯诺夫

社会契约论传统 [加]威尔·金里卡

社会契约论及其批评者 [英]戴维·鲍彻、保罗·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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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文摘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又处处身戴枷锁。以其他一切的主人自居的人,实质上却是比别人更彻底的奴隶。这种变化由何而来?我不得而知。它是怎么变得合法的呢?我相信我可以回答。

就算是最强者,也只有在将强力转化成权利、将服从转化成义务之后,才能够强到永远做主人。这样,最强者的权利也就产生了。虽然这种权利听起来有一点讽刺意味,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原则。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

“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根本问题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有感而发:奴隶制下,有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资本主义思想家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做了新的阐述:每一个人既享有权利,又要履行义务。)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得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于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

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牛羊,每一群都有他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之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来空谈应该做些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会保持沉默。

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都是生来做奴隶的;这是再也确凿不过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

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自以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于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但是在这里却不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即任何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自己所订的规约;因为自己对自己订约,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其中一部分是的全体订约,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

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于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我和你订了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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