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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作者:让·雅克·卢梭
译者:徐强
出版社:九洲出版社
出版年:2007-01
ISBN:9787801955678
行业:学术研究
浏览数:66

内容简介

在出版物堆得满坑满谷、睹之让人目眩、择之让人无所措手足的今天,我们能读什么书?我们该读什么书?读一点儿被时代潮水筛选出来的经典名著,是一个上上策。本书一本影响历史进程的书,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本版本还有英文呢,英汉对照的方式,一边是中文,一边是英文对照;一边是文章精华,一边是双语培训,这样,你在阅读中的收效之大,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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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卢梭,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音乐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代表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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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第一卷第一章 第一卷的主题第二章 论第一社会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第四章 论奴隶制度第五章 论我们必须追溯最原始的约定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第七章 论主权者第八章 论公民社会第九章 关于财产权第二卷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第三章 论公意是否会错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第五章 论生死权第六章 论法律第七章 论立法者第八章 论人民第九章 论人民(续)第十章 论人民(续)第十一章 论种种不同的法律系统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第三卷第一章 政府总论第二章 论政府的不同形式的建构原则第三章 论政府的分类第四章 论民主制第五章 论贵族制第六章 论君主制第七章 论混合形式的政府第八章 论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都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国家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权力和它退化的倾向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第十二章 论主权权威如何维持自身第十三章 论主权权威如何维持自身(续)第十四章 论主权权威如何维持自身(续)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者代表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不是一项契约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制第十八章 论防止政府篡权的方式第四卷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破坏的第二章 论投票第三章 论选举第四章 论罗马的人民大会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第六章 论独裁制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第九章 结论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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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文摘

就算是最强者,也只有在将强力转化成权利、将服从转化成义务之后,才能够强到永远做主人。这样,最强者的权利也就产生了。虽然这种权利听起来有一点讽刺意味,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原则。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又处处身戴枷锁。以其他一切的主人自居的人,实质上却是比别人更彻底的奴隶。这种变化由何而来?我不得而知。它是怎么变得合法的呢?我相信我可以回答。

“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根本问题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我和你订了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

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于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

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但是在这里却不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即任何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自己所订的规约;因为自己对自己订约,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其中一部分是的全体订约,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于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自以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

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都是生来做奴隶的;这是再也确凿不过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

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来空谈应该做些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会保持沉默。

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之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牛羊,每一群都有他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于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得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有感而发:奴隶制下,有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资本主义思想家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做了新的阐述:每一个人既享有权利,又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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