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耶利内克的成名著作。耶利内克在本书中对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以及英国革命进行了与众不同的分析,提出了一个强调普遍性的权利体系理论并对在德国正流行的强调德意志民族主体性和特殊性的权利理论进行了批评。耶利内克在本书中对法律以及国家起源等问题的思考和解答是20世纪法律实证主 义理论与自然法理论的先导。本书对于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脉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中不可缺失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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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之后的混乱更多地显示的是匆匆忙忙采用外国制度所可能导致的危险。也就是说,1776年之后的美国实际上是建立在他们已经拥有的长久的历史基础之上。另一方面,法国人则撕裂了他们国家的架构。在一个国家中(美国)是巩固国家的因素在另一个国家(法国)则变成了造成进一步混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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