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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作者:让·雅克·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译者:戴光年
副标题:(双语版)
出版社:武汉出版社
出版年:2012-03
ISBN:9787543067363
行业:教育
浏览数:98

内容简介

《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卢梭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 卢梭在书中为我们描摹出了理想之国的样子,他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国家则是自由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还认为,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体,政府只是这个集合体事务的执行者,并不拥有主权;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社会契约论》一问世,便在欧洲引起巨大震动。法国大革命中,这本书更被当时的革命者奉为宝典,《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卢梭思想的产物,美国的《独立宣言》及1787年宪法亦深受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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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他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早年饱受艰辛,自学成才,16岁时逃离日内瓦,此后,一生大部分时间都在法国活动。他多才多艺,除了思想领域的杰出成就外,在自然科学、文学、音乐、哲学、教育等领域都有很深的造诣,著有政治性著述《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教育专著《爱弥儿》,自传体作品《忏悔录》等多部经典作品。卢梭经历坎坷,一生几乎都处于颠沛流离之中,还因为其著作触犯权威而屡遭驱逐和通缉,并遭到很多人的谴责唾弃。但死后却备受膜拜,被安葬于巴黎先贤祠,并在国民议会大厅树立雕像。无论当代及后人如何评价,卢梭思想的光芒都会在自由的天空中熠熠生辉,照耀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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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卷/002

第一章 本卷要旨/005

第二章 论最初形态的社会/006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力/008

第四章 论奴隶制度/009

第五章 论必须追溯最初的契约/014

第六章 论社会契约/015

第七章 论主权体/017

第八章 论公民社会/019

第九章 论财产权/020

第二卷/024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027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028

第三章 论公意是否会犯错/030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限度/032

第五章 论生死权/035

第六章 论法律/036

第七章 论立法者/039

第八章 论人民/043

第九章 论人民(续)/044

第十章 论人民(再续)/046

第十一章 论种种不同的法律体系/049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051

第三卷/054

第一章 政府总论/057

第二章 论不同政府形式的构成原则/062

第三章 论政府的分类/064

第四章 论民主制度/065

第五章 论贵族制/067

第六章 论君主制/069

第七章 论混合形式的政府/074

第八章 论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都不能适用于所有国家/075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079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权力和它衰退的倾向/081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灭亡/083

第十二章 论如何维持主权权威/084

第十三章 论如何维持主权权威(续)/085

第十四章 论如何维持主权权威(再续)/087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088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建立不是一项契约/091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建立/092

第十八章 论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093

第四卷/096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099

第二章 论投票权/101

第三章 论选举/104

第四章 论罗马的人民大会/106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115

第六章 论独裁制/117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119

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121

第九章 结语/131

PREFATORY NOTE/133

BOOK ONE/134

CHAPTER 1 Subject of the First Book/137

CHAPTER 2 Primitive Societies /138

CHAPTER 3 The Right of the Strongest /140

CHAPTER 4 Slavery /141

CHAPTER 5 That It Is Always Necessary to Go Back to a First Convention /145

CHAPTER 6 The Social Pact /146

CHAPTER 7 The Sovereign /149

CHAPTER 8 The Civil State/151

CHAPTER 9 Real Property/152

BOOK TWO/156

CHAPTER 1 That Sovereignty is Inalienable/159

CHAPTER 2 That Sovereignty is Indivisible/160

CHAPTER 3 Whether the General Will Can Err/162

CHAPTER 4 The Limits of the Sovereign Power /164

CHAPTER 5 The Right of Life and Death /168

CHAPTER 6 The Law/170

CHAPTER 7 The Legislator /173

CHAPTER 8 The People/177

CHAPTER 9 The People(continued)/179

CHAPTER 10 The People(continued)/181

CHAPTER 11 The Different of Legislation/184

CHAPTER 12 Division of the Laws/186

BOOK THREE/188

CHAPTER 1 Government in General/191

CHAPTER 2 The Principle which Constitutes the Different Forms of Government /197

CHAPTER 3 Classification of Governments/199

CHAPTER 4 Democracy/201

CHAPTER 5 Aristocracy/203

CHAPTER 6 Monarchy/205

CHAPTER 7 Mixed Governments/210

CHAPTER 8 That Every Form of Government Is Not Fit for Every Country /211

CHAPTER 9 The Marks of a Good Government/216

CHAPTER 10 The Abuse of the Government and Its Tendency to Degenerate /219

CHAPTER 11 The Dissolution of the Body Politic/222

CHAPTER 12 How the Sovereign Authority Is Maintained/223

CHAPTER 13 How the Sovereign Authority Is Maintained (continued) /224

CHAPTER 14 How the Sovereign Authority Is Maintained (continued) /226

CHAPTER 15 Deputies or Representatives/227

CHAPTER 16 That the Institution of the Government Is Not a Contract /230

CHAPTER 17 The Institution of the Government/231

CHAPTER 18 Means of Preventing Usurp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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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文摘

就算是最强者,也只有在将强力转化成权利、将服从转化成义务之后,才能够强到永远做主人。这样,最强者的权利也就产生了。虽然这种权利听起来有一点讽刺意味,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原则。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又处处身戴枷锁。以其他一切的主人自居的人,实质上却是比别人更彻底的奴隶。这种变化由何而来?我不得而知。它是怎么变得合法的呢?我相信我可以回答。

“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根本问题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我和你订了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

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于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

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但是在这里却不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即任何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自己所订的规约;因为自己对自己订约,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其中一部分是的全体订约,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于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自以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

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都是生来做奴隶的;这是再也确凿不过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

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来空谈应该做些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会保持沉默。

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之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牛羊,每一群都有他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于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得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有感而发:奴隶制下,有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资本主义思想家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做了新的阐述:每一个人既享有权利,又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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