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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作者:[法]卢梭
译者:钟书峰
副标题:政治权利原理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2017-12
ISBN:9787519716103
行业:教育
浏览数:11

内容简介

卢梭《社会契约论》,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和伏尔泰《哲学通信》合称“启蒙运动三书”。其“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咏叹,对人民主权的追求,对人人平等的渴望,激荡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心灵。《社会契约论》入选“在中国最有影响的十部法国书籍”第2名。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契约论”,探讨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章是“主权论”,阐述主权及其权力;第三章是“政府论”,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章是“监督论”,论述几种社会组织。它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极大的思想努力构建并表达如何构成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政府的本质与角色及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卢梭《社会契约论》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欧洲的革命运动和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战争。其经典之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对18世纪以后的各国政治,尤其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具有重大影响。美国的独立战争深刻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其《独立宣言》及其宪法的某些词句,甚至是直接英译自《社会契约论》的文本。法国大革命后的《人权宣言》深刻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法国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来自《社会契约论》。1789年法国国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权宣言》中“社会的目的是为大众谋福利的”、“统治权属于人民”等内容就充分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精神。近现代乃至当代的世界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理论与实践,也深受《社会契约论》的影响。

第二,对后世人物的影响,如法国大革命的主要领导人罗伯斯庇尔就直接引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来说明法国大革命的正当性,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杰佛逊、罗尔斯等政治思想家无不受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开头就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它刚一问世就遭到禁止。卢梭本人也被迫流亡英国。但《社会契约论》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却很快风靡全世界,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该书直接为不久以后问世的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法国《人权宣言》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三部宪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经典名句

1、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

2、自以为是主子,却更像是奴隶。

3、普世自由,是人性产物。

4、人的首要法则,是维持生存;人的首要关注,是关注自身。

5、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仅为自身利益才会让渡自由。

6、奴隶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

7、强力造就了第一代奴隶,奴隶们的怯懦则使其终生为奴。

8、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可能强大到永远是主子,除非把强力转为权利、把服从转为义务。

9、我承认,一切权力源自上帝。可是,一切疾病也源自上帝,难道意味着要禁止求医看病吗?

10、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做人,就是放弃人权,甚至就是放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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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是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是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卢梭出身于当时的日内瓦共和国的一贫苦家庭,当过学徒、仆役、私人秘书、乐谱抄写员。一生颠沛流离,备历艰辛。1749年曾以《科学与艺术的进步是否有助敦化风俗》一文而闻名。1762年因发表《社会契约论》《爱弥儿》而遭法国当局的追捕,避居瑞士、普鲁士、英国等,1778年在巴黎逝世。

钟书峰,法 学博土,入选国家“双千计划”人才库,曾挂职担任深圳大学法学教授、法硕导师、分管科研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西塞罗《论法律》、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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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重译《社会契约论》需要勇气、素养和能力

重译经典《社会契约论》的理由

前言

第一章

第一节论第一章主旨

第二节论最初的社会

第三节论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节论奴隶制

第五节论始终要追溯至最初的约定

第六节论社会公约

第七节论主权者

第八节论文明状态

第九节论财产权

第二章

第一节论主权是不可让渡的

第二节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节论公共意志会否犯错

第四节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节论生死权

第六节论法律

第七节论立法者

第八节论人民

第九节论人民(续一)

第十节论人民(续二)

第十一节论诸种立法体系

第十二节论法之分类

第三章

第一节政府概论

第二节论不同形式政府的创建原则

第三节论政府的分类

第四节论民主制

第五节论贵族制

第六节论君主制

第七节论混合制政府

第八节论没有普适的政府形式

第九节论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节论政府滥权及其蜕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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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文摘

就算是最强者,也只有在将强力转化成权利、将服从转化成义务之后,才能够强到永远做主人。这样,最强者的权利也就产生了。虽然这种权利听起来有一点讽刺意味,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原则。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又处处身戴枷锁。以其他一切的主人自居的人,实质上却是比别人更彻底的奴隶。这种变化由何而来?我不得而知。它是怎么变得合法的呢?我相信我可以回答。

“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根本问题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我和你订了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

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于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

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但是在这里却不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即任何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自己所订的规约;因为自己对自己订约,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其中一部分是的全体订约,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于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自以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

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都是生来做奴隶的;这是再也确凿不过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

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来空谈应该做些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会保持沉默。

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之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牛羊,每一群都有他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于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得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有感而发:奴隶制下,有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资本主义思想家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做了新的阐述:每一个人既享有权利,又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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