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中第一部分涉及法、商谈与论证间的关系。理性只有通过论证才能得以展现。第二部分的论文涉及原则理论。原则理论本质上是一种权衡理论。第三部分的对象是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概念与本质问题涉及的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它是所有充分的法律理论都必须要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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