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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作者:[美] 亨利·罗伯特
译者:袁天鹏 / 孙涤
副标题:Robert's Rules of Order
出版社:格致出版社
出版年:2015-10
ISBN:9787543225534
行业:其它
浏览数:61

内容简介

本书是根据第11版翻译而成的最新官方版本,完整概括了最新发展的议事规则体系,是一本经典、全面、权威的议事规则工具书。它不仅解决了十几年来大量读者咨询所反映的共性问题,而且扩展了新的规则和程序,补充了更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反映了议事规则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书内容共分20章63节,具体内容包括:第1—9节初步描述了议事规则的各项概念和规则;第 10—39节详细描述了各种“动议”的规则;第40—60节深入、完整、详细地描述了议事规则的各类重要概念;第61—63节详细描述了组织的纪律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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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亨利•罗伯特,胡格诺派教徒,美国陆军工程兵长官。“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在民间组织和教会当中从事了多年的会议实践后,他开始研究议事规则,并于1876年2月出版了第1版《罗伯特议事规则》。1901年,他从陆军退役以后开始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并把生命的最后10 年全部奉献给议事规则的编撰事业。

袁天鹏(译者),《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译者,国内最知名的议事规则专家,罗伯特议事规则本土化实践的开创者;2012年《人物周刊》 “中国青年领袖”, 2007年《南风窗》“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北京大学国际MBA客座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客座讲师,壹基金治理顾问,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治理顾问,万通公益基金会监事,阿里巴巴基金会治理顾问,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研究员。

袁天鹏从2007年起帮助企业、非营利组织、农村、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等制定章程、完善治理架构、建立议事规则、培养议事能力和规则意识,帮助提高会议效率。曾为商务部、保监会、兵器工业部、北京朝阳区、深圳罗湖区、上海浦东新区、上海闵航区、顺德决咨委、南京秦淮区双塘街道、广东清远区扶贫办、民生银行、中信银行、联想集团、沃尔 沃等数十家机构讲座、培训和咨询。

孙涤(译者),经济硕士和管理博士;加州州立大学(长堤)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等多个院校的兼任教授,美国富布莱特研究学者。现任美国华裔教授学者协会秘书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首席信息官、留美中国经济学会会长等职。有近二十本中文著作在国内刊行,并在报刊和网络上辟有专栏传播现代管理的理念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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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1. 协商会议

§2. 会议组织的规则体系

第二章 协商会议的议事程序

§3. 基本规则和程序

§4. 动议的处理

§5. 动议的分类及优先级顺序

§6. 各动议的描述

§7. 动议的标准描述特征

第四章 会议的次与届

§8. 次与届、休息与休会

§9. 会议的具体类型

第五章 主动议

§10. 主动议

第六章 附属动议

§11. 搁置

§12. 修改

§13. 委托

§14. 改期

§15. 调整辩论限制

§16. 结束辩论

§17. 暂停

第七章 优先动议

§18. 要求遵守议程

§19. 提出权益问题

§20. 休息

§21. 休会

§22. 指定后续会议的时间

第八章 偶发动议

§23. 程序问题

§24. 申诉

§25. 暂缓规则

§26. 反对考虑

§27. 拆分议题

§28. 逐段或逐条讨论

§29. 起立重新表决

§30. 关于表决方式的动议

§31. 关于提名的动议

§32. 请求免责

§33. 请求和咨询

§34. 恢复

§35. 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

§36. 收回委托

§37. 重议

第十章 动议的重提和不良动议

§38. 动议的重提

§39. 故意拖延和无效动议

第十一章 法定人数与会议程序

§40. 法定人数

§41. 会议程序和议程

第十二章 发言与辩论

§42. 发言规则

§43. 辩论规则

第十三章 表决

§44. 表决额度

§45. 表决流程

第十四章 提名与选举

§46. 提名与选举

第十五章 官员、会议纪要和官员报告

§47. 官员

§48. 会议纪要和官员报告

第十六章 董事会和委员会

§49. 董事会

§50. 委员会

§51. 董事会和委员会的报告

§52. 全体委员会

§53. 公众集会

§54. 组建社团

§55. 社团的合并与解散

§56. 章程的内容和结构

§57. 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章 代表大会

§58. 代表大会

§59. 固定组织的代表大会

§60. 非固定组织的代表大会

第二十章 纪律惩戒程序

§61. 纪律审查

§62. 处理官员的行为不当或失职

§63. 调查与审理

附录

索引

英汉对照表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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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文摘

无论对一个问题已经辩论了多久,都可以改期。改期的理由可以是换一个时间更方便,也可以是因为大家通过辩论觉得做决定还为时尚早。不要把这种动议与“搁置"混淆,后者并非真正的推迟,而是要“阻挠”(kill)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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