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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年)。《近代中国》季刊(Moden China)创办编辑(1975年至今)。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2000年重版);《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2000年重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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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重版代序
中文版序
英文版前言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范畴的定义:共产党革命前华北村庄的纠纷和诉讼
第三章处理纠纷的非正式系统:共产党革命前华北农村的民间调解
第四章处理纠纷的正式系统:大清律例与州县审判
第五章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清代纠纷处理中的第二领域
第六章清代民事调判制度的两种型式
第七章诉讼的规模、费用和各种策略
第八章从县官“手册”看清代民事调判
第九章马克斯・韦伯和清代法律及政治制度
附录 A
附录 B
引用书刊目录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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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状词可视作民间社会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第一次交汇。考虑到当事人都是写不识字的农民,我们还可以把它视作农民的以口述为主的文化与官吏们的书写文化之间的初次交汇。
清代的民事诉讼是按三个不同阶段进行的。头一阶段从告状开始,到县官做出初步反应为止。接着是正式堂审之前的一个阶段,在此期间,衙门与诉讼当事人以及可能的调解人之间,通常发生不少接触。最后阶段是正式堂讯。县官通常会作出明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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